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具体规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 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找一个地方备存登记册。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
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请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 日内,交付指明表格 NR2 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确定公司是否有任何重要控制人;如有的话,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向任何相信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向任何相信知道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编制登记册(就登记册的内容)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
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开始实施「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为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国际要求,特地将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引入新的发牌制度里。
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
在新发牌制度下,无疑是对所有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提出更专业、严格及高资质的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一系列的面试、调查和审核才能取得合法牌照。任何人如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且有刑责。
杜绝无牌经营等非法行为
欲取得新牌照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简单来说,通过该准则即被判定为财政稳健、称职、诚实、信誉良好及可靠的人士,并严格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并将主动加强情报交流,协助追查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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